关于印发《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广大购房群众: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实施方案》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国资金融局
2026年6月5日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
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实施方案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支持各类人才、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军人烈属、多孩家庭等群体住房安居需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巩固全省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的若干措施》(粤办函〔2025〕225号)、《关于发放人才房票支持各类人才在惠发展的通知》(惠市住建〔202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大亚湾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在大亚湾开发区购买单套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的特定购房者,可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申领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限额2000万元,其中人才类补贴额度1000万元、其他类别补贴额度1000万元,额满即止,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条 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人才类补贴 |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认定条件 |
全日制本科、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全日制本科、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万元/套; | 学历学位证书、有效期内的学信网学历学位证书电子备案表、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对应的国家平台查询结果(在大亚湾工作需提供单位在职证明及社保缴纳证明) |
全日制硕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经认定的惠州市C级高层次人才 | 全日制硕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经认定的惠州市C级高层次人才:2万元/套; | 学历学位证书、有效期内的学信网学历学位证书电子备案表、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对应的国家平台查询结果、优粤惠才卡(在大亚湾工作需提供单位在职证明及社保缴纳证明) |
全日制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经认定的惠州市B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 | 全日制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认定的惠州市B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人员:4万元/套; | 学历学位证书、有效期内的学信网学历学位证书电子备案表、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对应的国家平台查询结果、优粤惠才卡(在大亚湾工作需提供单位在职证明及社保缴纳证明) |
二、其他类别补贴 |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认定条件 |
本辖区在岗教职工、医护、环卫、消防救援人员(含辖区民营企业在岗人员),公安民(协)警 | 1万元/套 | 单位在职证明 |
在惠州服役现(退)役军人 | 1万元/套 | 在惠州服役的现役军人相关证明文件,经区武装部门或本人服役部队审核认定;在惠州的退役军人相关证明文件,经大亚湾开发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认定 |
烈属家庭 | 6万元/套 | 持有烈属相关证明,经大亚湾开发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认定 |
本区户籍二孩家庭 | 1万元/套 | 购房时至少含1名未成年子女,夫妻任一方为大亚湾户籍,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 |
本区户籍三孩及以上家庭 | 2万元/套 | 购房时至少含1名未成年子女,夫妻任一方为大亚湾户籍,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 |
第四条 认定规则
(一)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二)学历、职称、职业、军人、烈属身份、户籍、子女数量等认定,均以网签备案当日状态为准。
(三)补贴实行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原则,同一套住房、同一购房人符合多项补贴条件的,仅可选择一项申领,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叠加、不重复申领。
(四)在补贴实施之前已完成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在补贴实施期间内撤销合同并再次以同一家庭户(含父母、配偶、子女)购买同一房源的,不列入补贴范围。
(五)购房补贴政策只能享受一次,活动期内已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住房售出后,再次在大亚湾开发区购房的,不可重复享受购房补贴政策。
(六)已领取惠州市人才房票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大亚湾区购房补贴。
(七)认定标准及适用范围未尽事宜,以大亚湾开发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核定解释为准。
第五条 申请材料
(一)大亚湾开发区购房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已婚提供)。
(三)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商品房购房合同
(四)各类补贴对象认定条件相关材料。
(五)其他主管部门认为需追加的认定材料。
第六条 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
1.受理时间: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额度申满将不再受理)。
2.受理地点:大亚湾开发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1号楼717室(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组)。
3.提交方式:申请人自行申请或委托开发企业代为提交资料申请,咨询电话:0752-5577015。
(二)审核发放
1.初审:核验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2.公示:审核通过名单在大亚湾开发区政府门户网站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进入购房补贴凭证发放环节。
(三)使用兑付
1.购房人使用:购房人在补贴凭证标注的有效期内使用,抵扣购房尾款(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购住房网签成交总价的20%,按分类标准核算超出该比例的,按成交总价的20% 核定兑付。)
2.开发企业申请兑付:完成网签后,由开发企业集中申报兑付,提交购房人使用的购房补贴凭证、网签备案合同等资料,经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核对无误后,按照财务管理程序申请资金拨付,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期房)或购房款专用账户(现房)。
第七条 异议处理
购房补贴申请人对资格认定、审核结果、不予补贴决定有异议的,可自公示发布、结论告知或通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实名向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申请材料不齐、诉求不明的,受理部门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视为放弃异议。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收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情况复杂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复核,并及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补贴额度管理
购房补贴资金总限额2000万元,其中人才类补贴额度1000万元、其他类别补贴额度1000万元,实行分类别管控、顺序兑付、额度用尽即止、逾期不再受理。以申请人提交完整申请资料并完成登记时间为排序依据,经公示后核发购房补贴凭证,各分类补贴资金额度申请用尽后,即时发布额满停收公告,停止受理对应类别新增补贴申请;额度用尽后已提交但尚未审核的申请,不再纳入补贴资金兑付范围。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通过官方门户网站等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布购房补贴累计发放总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额度释放与递补
已锁定补贴名额出现以下情形的,自动释放对应名额,剩余名额按申报登记时间顺序依次顺延,由后续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依次递补:
1. 超出购房补贴凭证有效期,未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
2. 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被撤销或依法解除的;
3. 经复核审查,不符合购房补贴申领资格条件的;
4. 申报材料不实、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违规情形,涉嫌骗取补贴的;
5. 申请人提出主动放弃补贴申请或逾期未按要求补正材料,视为自动放弃的。
(三)资金退回追缴规则
1.已发放补贴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全额退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方可办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业务。
2.因合同变更导致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撤销补贴,已发放补贴资金的将被追回。
(四)违规行为处理
1.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信息、重复申领的,取消补贴资格,追回已发放资金,依法依规列入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协助造假的,依法追究责任,暂停网签资格并通报批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资金保障
购房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辖区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发放工作。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监管工作,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规范资金拨付、使用、结算全流程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定期开展资金使用核查,保障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安全高效,切实保障购房补贴政策落地落实。
(六)补贴涉税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本项补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购房人自行向本区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政策如有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附则
(一)本方案由惠州大亚湾开发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会同区财政国资金融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税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补贴额度申领完毕或政策执行期满后自动废止。
附件:1.大亚湾开发区购房补贴申请表
2. 工作证明(范本)

粤公网安备
44139902100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