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区街道办、区公安分局、财政国资金融局、自然资源分局、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社会事务管理局:
《西区龙山六路(龙海一路至横五路段)市政工程项目涉及集体土地上零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26日
西区龙山六路(龙海一路至横五路段)市政
工程项目涉及集体土地上零星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大亚湾西区龙山六路(龙海一路至横五段)市政工程项目建设,需对塘尾富口、海隆、朱古石、沿湖村小组集体土地上零星房屋及其建(构)筑物依法实行征收补偿。为保障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西区龙山六路(龙海一路至横五路段)市政工程项目征地红线图涉及塘尾富口、海隆、朱古石、沿湖村小组集体土地上零星房屋及其附属物,依法实施征收过程中,需要对被征收人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本方案的征收人是指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区管委会确定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西区街道办)为西区龙山六路(龙海一路至横五路段)市政工程项目道路红线图涉及集体土地上零星房屋征收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被征收人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区管委会成立西区龙山六路(龙海一路至横五路段)市政工程项目清障征拆补偿工作专班, 负责组织协调地上附着物清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被征收人是指在征收范围内拥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个人或单位。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程序
第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具体程序
(一)发布搬迁启动公告
征收人向搬迁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发布征收搬迁启动公告,征收人应及时向被征收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现状调查
西区街道办会同塘尾村委会及相关村小组对征收范围内的拟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开展现状调查,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勘测、定界,制作征收红线图和出具测绘报告,调查时应当进行录像记录及拍照。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测绘的费用列入征收搬迁补偿成本。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由西区街道办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费用列入征收搬迁补偿成本。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由西区街道办按规定报送区管委会审定,并抄送区政法信访办、公安等有关部门。
(四)公布补偿安置方案
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会同西区街道办拟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询被征收人、各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五)签订协议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区管委会批准后,西区街道办根据确价结果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方式、政策性补助、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当事人认为需约定的其他内容等。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西区街道办报请区管委会按照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六)支付征收补偿款
本项目的相关征收补偿资金由西区街道办统一纳入项目清障征拆经费,报区管委会审定后按批次据实请拔支付。西区街道办依据与被征收人订立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给被征收人。
(七)实施房屋拆除
西区街道办按协议约定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后,被征收人应按协议的约定腾退房屋,由西区街道办组织清拆。
第五条 房屋征收签约时限。自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发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通知之日起90日内,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的协议签订工作。
第六条 征收有产权纠纷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征收前应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安置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七条 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未按约定的期限搬迁,或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征收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第八条 村民住宅补偿。本办法所称村民住宅,包括下列房屋:
(一)房屋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具有宅基地资格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住宅;
(二)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村民的祖屋;
(三)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的原村民,户口迁出本村之前建设的合法住宅;
(四)其他符合我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的。
村民住宅应是有建筑基础,有完好的外墙和屋盖,层高(或檐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装门、窗、水、电等设施设备,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等结构的房屋。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村民住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按程序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西区街道办。
西区街道办牵头组织下辖的综合行政执法办、城市管理办、国土所、农业农村办等部门,根据区自然资源分局、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权限职能,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是否属于村民住宅以及村民住宅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进行调查、认定。
认定为村民住宅的,按照本章规定给予补偿。
第九条 村民住宅补偿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房屋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等产权证的,按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补偿;
(二)房屋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等产权证的,按实测房屋建筑面积,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认定后确定补偿面积。
第十条 村民住宅价值(包含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由西区街道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项目涉及的村民住宅进行价值评估,委托评估费用纳入相关征收补偿成本。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初步评估结果报告。
西区街道办负责按程序将初步评估结果报告送达权利人确认。
第十一条 一次性签约补助。村民住宅权属人签订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一次性签约补助按照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但每户住宅计算一次性签约补助的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48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助金额为1200元。
第十二条 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奖励。本次房屋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安置模式。对村民住宅权属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奖励900元,每户最高奖励43.2万元。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产权证)的不符合一户一宅但不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村民其他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房屋价值参照第十条进行评估,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一次性货币补偿奖励。
第四章 村民住宅以外房屋补偿标准
第十四条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补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房屋,是指有建筑基础,有完好的外墙和屋盖,层高(或檐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装门、窗、水、电等设施设备,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等结构的房屋。
第十五条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分类如下:
(一)房屋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等产权证的房屋;
(二)房屋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等产权证的房屋。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房屋按照产权证载明的权益给予补偿。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房屋,由西区街道办牵头组织下辖的综合行政执法办、城市管理办、国土所、农业农村办等部门,根据区自然资源分局、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权限职能,依法进行调查、认定。经认定不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可以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一律按第十条采用货币补偿,不纳入安置范围。
第十六条 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补偿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房屋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等产权证的,按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补偿;
(二)房屋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等产权证的,按实测永久性住宅房屋占地面积补偿,但每栋住宅补偿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超过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按规定给予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的,按本方案第十条的规定评估。
第十八条 一次性签约补助。村民住宅以外房屋的权属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一次性签约补助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但每栋住宅计算一次性签约补助的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480 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助金额为1200元。
第五章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 本方案所称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不符合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的标准的其他房屋及其建构筑物,其补偿标准参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执行。
第六章 政策性补助标准
第二十条 政策性补助。
(一)搬迁补助。搬迁补助费按村民住宅和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助。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村民住宅和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同区位同类住宅房屋平均市场租金单价25元/㎡计算,一次性补助36个月,自腾空房屋之日起一次性计发。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参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第四十二条执行,不再另行表述。
(四)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发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通知之日起9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退房屋的,给予限时搬迁奖励。村民住宅的限时搬迁奖励按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00元,每户最高奖励14.4万元(一户有多栋房屋的,累计不得超过14.4万元)。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的限时搬迁奖励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00元,每栋最高奖励不超过14.4万元。未建成使用的住宅、附属用房(杂物间、牲畜舍、砖墙铁皮房、活动板房、简易房等)不给予限时搬迁奖励。超过上述期限不给予限时搬迁奖励。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冒领、多领货币补偿款和获得超规定补偿的,由征收人依法追回。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为征收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妨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西区街道办应建立、健全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未规定的,参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21〕27号)规定的标准并结合区内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由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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