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人: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中兴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郭武飘,主任
被征收人:李定华,男,身份证号:4413011967*******8
为实施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8月作出了《关于发布金门塘村庄整体搬迁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惠湾〔2013〕73号),对澳头街道办金门塘村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被征收人李定华,户籍不在征收范围内,由于被征收人在金门塘村庄征收范围内取得有效用地手续尚未建房的个人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惠湾国用(2009)第13210300626号),被征收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了建房基础施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根据《金门塘村庄整体搬迁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金门塘村房屋征收范围内土地处置办法》《金门塘村庄整体搬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和《关于调整金门塘村庄整体搬迁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其它相关政策的决定》,征收人依法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的财产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可获得的补偿金额为418053.36元。其中:
一、取得有效用地手续尚未建房的个人住宅用地的补偿金额为171666元;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房基础补偿金额246387.36元。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