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经营单位和相关单位:
“国庆”假期临近,为规范我区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防止发生各类违法行为,现对相关经营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各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价目齐全、标价真实、标示醒目;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杜绝“坐地起价”“漫天要价”等行为;自觉履行价格承诺,积极处理消费纠纷,主动接受指导监督。
(一)各酒店、民宿行业经营者线上线下应严格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以标明的费用;商品(服务)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标价,不得在平台订单生效后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高价格,禁止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二)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以菜单、标价牌、实物展示等载体形式明确标示菜品名称、价格、计量单位等内容;提供鲜活产品等价格变动频繁的商品时,应明确标示当日价格,不得使用“时价”等模糊语言;收费的纸巾、餐具要在显著位置标明价格,并向顾客进行告知;结算前应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项目、价格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三)各旅游场所应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依据、投诉电话等;景区景点内商品(服务)网点均应按规定明码标价,禁止价外加价、违规搭售或强制交易;作为交易场所提供者,严格规范景点内小商品、餐饮等延伸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
(四)各类停车场经营者应按规定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等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免费时间等规定内容。
(五)各商场超市经营者在开展民生消费品、旅游商品促销活动时,应严格规范价格促销行为,除按规定明码标价外,还应醒目标明活动期限,不得低标高结、虚构原价、虚假打折、先提价后打折,严禁各种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提醒告诫书发布后,各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主动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在“国庆”假期加强价格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若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并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主体进行监督,若发现有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45热线或登录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