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十九条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截至目前,我区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如若有最新工作情况,将第一时间进行公开。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和统计局
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