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豚鱼,又称“河鲀 ”“龟鱼”“气泡鱼”“气鼓鱼”等,为切实防范河豚鱼及其产品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我区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发布消费提示如下:
一、河豚鱼是一种有剧毒的鱼类,其含有的河豚毒素,是目前自然界中所发现的毒性最大的神经毒素之一。河豚毒素0.5毫克即可致人死亡,具有耐酸耐高温、化学性质稳定的特征,普通的加工、烹调方法难以破坏河豚毒素。食用中毒后易导致神经麻痹,进而发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症状,严重者可能会因心跳、呼吸停止而危及生命,目前尚无特效的解毒药和治疗方法。
二、 根据原农业部办公厅、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文件有关规定:食品经营主体及餐饮服务单位应从合规渠道采购河豚,必须是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并公布的河豚鱼源基地,由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中国渔业协会河豚鱼分会审核通过的加工企业加工并包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规经营野生河豚鱼或未经加工的养殖河豚整鱼,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大消费者应珍爱生命、提高防范意识,切不可心存侥幸心理,应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食用未经批准生产(加工)的河豚鱼及其产品。若因食用河豚鱼及其产品而出现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中毒症状,应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并及时到医院就医。
四、如发现非法生产经营河豚鱼及其产品的,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