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惠湾市监审撤告字〔2024〕1号
惠州市智新通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你公司涉嫌通过欺骗手段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行为,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撤销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张月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4URLEEX6,公司股东为张月宾和梁娟。在该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落款时间为2016年7月7日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有“梁娟”签名。2023年11月7日,我局收到梁娟提供的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梁娟对自己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不知情,且在公司设立登记时相关材料上所有“梁娟”签名并非她本人所签。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落款日期为2016年7月7日《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申请人签署处“梁娟”手写签名字迹与样本上“梁娟”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经调查确认,惠州市智新通贸易有限公司在设立登记时向我局提交了虚假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签署“梁娟”签名的材料,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规定所指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撤销你公司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5日
(联系人:曾日光
联系电话:0752-5566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