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朗(公民身份号码:5110**********0039):
曹潇文不服被申请人惠州市公安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西区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惠湾公(西)行罚决字〔2026〕316085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2026年4月27日,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惠湾行复〔2026〕28号)并于4月30日、5月7日、5月11日三次通过邮寄方式向你送达,EMS邮政信息均显示“退件封发,查无此人”,后原路退回。
因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惠湾行复〔2026〕28号)。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前往大亚湾开发区综治中心(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兴南路9号大亚湾开发区综治中心一楼行政复议窗口,电话:0752-6406689)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决定送达(包括“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的情形)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