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和统计局信息公开指南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和统计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本单位在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开设了信息公开栏目,形成信息公开目录,公众可通过相应目录查找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目录信息分类编排如下:

  (一)组织机构。包括本机关领导及分工情况、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等。

  (二)部门文件。包括由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通知公告等相关文件。

  (三)工作动态。包括本机关领导活动、重要会议活动及业务工作动态信息等。

  (四)业务工作。包括开展普查、调查工作信息、统计年鉴、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统计分析报告等。

  (五)政务服务。包括本机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依据、申请条件等详细指南。

  (六)财政预决算。包括部门年度预算、决算报告。

  (七)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公示信息等。

  (八)其他。包括部门工作规划、人事任免信息、省市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及需要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此外,本机构在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综合事务组(B201)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00—17:30(节假日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大亚湾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综合事务组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兴南路118号管委会行政办公大楼B201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52-5562193,邮政编码:510681

  互联网申请:https://ysqgk.gd.gov.cn/752324/choice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①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到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兴南路118号管委会行政办公大楼B201当面提交申请,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②信函提交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登录大亚湾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专栏中向本机关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2324/choice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详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大亚湾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45。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附件:

1.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2.附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