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
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
所需材料 |
(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五)资金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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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交材料——经办人审核材料——当事人补正材料(需要才办理)——经办人受理材料——场地勘察(2人)——办理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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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网上提交材料——经办人网上审核材料——当事人补正材料(需要才办理)——当事人至窗口提供材料——经办人受理材料——场地勘察(2人)——办理出证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20日 承诺期限:2工作日 |
办事窗口 |
| 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假日除外。 | 地址: |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化大道中科技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法人厅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752-5568070 | 交通指引: | 搭乘公交线路203、188、268、201、深惠一线,到科创园站下车。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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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五)资金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文件。 《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文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惠文【2012】437号)附件:一、下放的审批项目(九)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的审批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