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查事项
(一)价格行政执法
1、是否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是否执行明码标价;
3、是否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4、是否存在价格垄断行为;
5、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
(二)科技行政执法
1、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三)节能监察行政执法
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二、抽查依据
(一)价格行政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年92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反价格垄断执法授权的决定》(发改价检〔2008〕3509号)
“经研究,我委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反垄断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并负责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反价格垄断的调查工作。”
5、《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6、《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八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与处罚制度“..... 各级计划(物价)部门要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收费标准的审核工作,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规定:“各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每年要进行行政事业收费集中审验,对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经审批随意乱收费等行为,要及时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乱收费的非法收入除按规定退还被收费单位和个人外,其余全部没收上缴财政。”
国务院法制办《对<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函>的复函》:“在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前,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
(二)科技行政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9号)
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1月国务院令第569号 2009年12月30日修改通过,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条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三)节能监察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
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已发查出违法用能行为。
三、抽查主体
大亚湾区工业贸易发展局
四、抽查对象
列入监管经营者名录库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五、抽查内容
(一)价格行政执法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2、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
3、不正当价格行为
(1)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2)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3)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
(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5)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6)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7)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8)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9)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4、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
5、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6、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7、行政事业性单位乱收费行为。
(二)科技行政执法
专利标志和专利号标的不规范和假冒专利行为。
(三)节能监察执法
日常节能监察。
六、抽查方式
采取一般抽查、重点抽查、一般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相关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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