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GGS-2024-002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废止《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惠湾管〔2022〕41号)的决定
惠湾管〔2024〕12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内设机构,市级有关派出机构,驻湾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惠府〔2024〕19号),为依法加强区级储备粮管理,现决定废止《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惠湾管〔2022〕41号),我区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及相关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惠府〔2024〕19号)执行,现予以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