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GGS-2025-001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延期和简易修改实施
《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惠湾管〔2025〕2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内设机构,市级有关派出机构,驻湾有关单位:
自2020年发布《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惠湾管〔2020〕9号)以来,我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显著。因机构改革、方案即将到期等因素,根据相关规范性要求,区管委会决定,原方案主体内容符合上级要求和当前工作需要,对原方案中单位名称和个别文字表述作出调整,不对方案主体内容做出实质性修改,修改后的方案以附件为准,同时延期执行2年。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反映。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3日
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划定方案
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保护饮用水源水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的函》(惠市环函〔2020〕85号)要求,区管委会于2020年3月调整并印发了《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惠湾管〔2020〕9号),对我区禁养区进行了调整划定,现继续实施,方案如下:
一、禁养区与非禁养区的定义
畜禽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户)或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户)的区域。
畜禽非禁养区是指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该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非禁养区。
二、禁养区范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西枝江支流坪山河、石头河流域全域范围内。
上述禁养区的具体区域以相关职能部门或有资质的测绘公司出具的地界点坐标为准。
三、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户),包括猪、牛、羊、鸡、鸭、鹅、肉鸽等畜禽。对于已经建成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关闭或搬迁。在畜禽非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设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四、禁养区非法畜禽养殖清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联合整治的原则分工负责。各街道办负责辖区内的巡查防控工作,并作为对辖区非法畜禽养殖场清理整治的主体;区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和海洋经济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非法畜禽养殖场清理整治工作。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图:大亚湾开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非禁养区示意图
大亚湾开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非禁养区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