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GGS-2025-002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大亚湾开发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
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湾管〔2025〕3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大亚湾开发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公安分局反映。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26日
大亚湾开发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全社会为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和《惠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奖励范围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见义勇为,是指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下列行为:
(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四)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四条 由区管委会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由区政法信访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区财政国资金融局、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等单位组成。
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不纳入区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区管委会分管公安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委员会副主任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分管领导担任。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在区公安分局,由区公安分局负责治安管理工作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对见义勇为申请审核认定及见义勇为的确认。
第五条 见义勇为专项奖励资金在编制预算时,由区公安分局对下一年度的见义勇为奖励支出进行测算,并列入区公安分局年度预算。若当年见义勇为奖励开支超出年度预算,由区公安分局申报追加预算,区财政应予以保障。
第六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结果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颁发奖金和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奖励标准:
(一)见义勇为未达轻伤级标准的颁发人民币1000元至10000元奖励;
(二)见义勇为事迹突出或达到轻伤级以上的颁发人民币10000至30000元奖励;
(三)在见义勇为斗争中作出重大贡献、重伤或被中央、省、市媒体报道,且社会影响力大的,颁发人民币30000元至100000元奖励;
(四)在见义勇为中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颁发人民币100000元至200000元奖励;
(五)在见义勇为中牺牲的颁发300000元抚恤金。
第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情、伤残鉴定,以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果为准。对符合《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向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省级奖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予以指导、协助。
第八条 见义勇为申报、确认、奖励发放办理程序:
(一)由见义勇为行为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也可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见义勇为行为受益者,或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工作单位、村(居)委举荐,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
(二)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应当自发生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特殊情况,经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后,至迟不超过三年。
(三)见义勇为行为与警情相关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对见义勇为申请相关案事件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其他情况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综治部门对见义勇为申请相关事件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再根据拟奖励金额,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由评定委员会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确认。
(四)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见义勇为的主要事迹进行确认后,奖励金额在1000元至10000元的,由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审批;奖励金额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由评定委员会副主任审批;奖励金额在30000元至100000元的,由评定委员会主任审批;100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提交评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五)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确认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告知申请人或举荐人。公示时间、鉴定时间不计入确认时限。
(六)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除《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应将其事迹在大亚湾开发区门户网站“区政法信访办公室频道”“区公安分局频道”,以及事发地村(居)委公告栏等平台进行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七)根据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批结果,区财政按照审批金额核拨经费,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区公安分局)负责将奖励金直接颁发给奖励对象。
(八)区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落实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积分落户、助学升学、住房优待、就业援助、社会救助、医疗救治、抚恤补助、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第九条 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填写大亚湾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
(二)行为人伤残或住院证明;
(三)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况证明材料或者公安机关的询(讯)问材料、受案登记表、接处警记录等;
(四)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
第十条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设立专账,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每季度向各成员单位书面通报或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见义勇为确认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区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调查核实、确认见义勇为的;
(二)未按照规定奖励、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
(三)贪污、侵占、私分、截留、挪用、挤占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采取保密或者保护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见义勇为荣誉或者奖励的,按《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最终解释权归大亚湾开发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
附件:大亚湾开发区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