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上田粮站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惠湾管〔2020〕23号
西区街道办,区属有关单位:
现将《上田粮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动迁办反映。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5月15日
上田粮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整合涉及上田粮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做好征收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土地整合涉及上田粮站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不含项下土地,项下土地由区国土部门处理),位于西区上田村委会下屋村小组管辖范围内,需要对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本方案的征收人是指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区管委会确定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动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动迁办)为房屋征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被征收人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
成立土地整合涉及上田粮站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组,分别由西区街道办、区动迁办、国土分局、执法分局、相关村委会、村小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房屋及其附属物征收的具体工作。
被征收人是指在征收范围内拥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个人或单位。
第二章 房屋征收程序
第四条 征收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房屋征收工作程序,提高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透明度,依法征收有关房屋。
第五条 房屋征收具体程序
(一)发布征收决定
征收人向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发布征收决定,征收人应及时向被征收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公布补偿办法
区动迁办拟订征收补偿方案,征询被征收人意见后,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现状拍录
区动迁办应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现状进行录像及拍照。
(四)测绘、评估确价、公示
由土地整合涉及上田粮站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组对拟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面积、附属物的现状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测绘、评估确价,经参加现场调查的征收工作人员、被征收人签名,如被征收人拒绝签名确认的,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五)签订协议
区动迁办根据评估确价公示结果与被征收人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搬家补助、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当事人认为需约定的其他内容等。
区动迁办与被征收人或者区动迁办、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区动迁办报区管委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六)支付征收补偿款
区动迁办按照与被征收人订立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款给被征收人。
(七)实施房屋拆除
被征收人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房屋腾空交由征收人拆除。
第六条 房屋征收签约时限,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内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的协议签订工作。
第七条 征收有产权纠纷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征收前应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补偿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八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未按约定的期限腾空,或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征收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并领取补偿款后未按约定的期限腾空的,由政府部门实施强拆。
第三章 补偿依据和标准
第九条 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依据和标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对上田粮站国有土地上涉及的房屋和附属物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测绘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具体是:
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测得土地整合工作共涉及房屋14栋或间(含铁皮棚房),建筑面积1177.45平方米,2户,人数18人。粮站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附属物(含亿利来汽车维修行设备、经营性损失等)委托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确价补偿;大亚湾亿利来汽车维修行员工遣散费委托区人社局计价补偿。经委托测绘和评估,土地整合工作共涉及房屋14栋或间(含铁皮棚房),建筑面积1177.45平方米,2户,人数18人。经区财政局审核预算需要经费598.5642万元(其中房屋及附着物等项目577.8706万元,清拆运费4.5002万元,评估购买技术费4.6279万元,测绘费4.4973万元,工作经费7.0682万元)。
第十条 下列房屋及其附属物,不予补偿:
凡属违法建(构)筑物、附属物以及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时限、法定时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冒领、多领货币补偿款和获得超规定补偿的,由征收人依法追回。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为征收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妨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区动迁办应建立、健全征收档案资料,加强对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征收的补偿,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方案未规定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方案由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稿件:
附件:
主办单位:惠州大亚湾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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