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亚湾区社会治理创新项目
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湾管办〔2021〕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大亚湾区社会治理创新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13日
大亚湾区社会治理创新项目专项扶持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的有关精神,根据省“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实施方案和省、市关于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的部署要求,为我市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省前列贡献大亚湾力量,探索财政资金在社会治理领域发挥杠杆作用的新途径,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领域,进一步统筹推进全区社会治理协同发展,提升大亚湾市域社会治理总体水平,大亚湾区管委会特设立“大亚湾区社会治理创新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为保证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每年安排500万元人民币,当年未使用完毕的,滚动到下一年度,扶持资金由区委政法委管理。
第三条 设立大亚湾区社会治理创新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区委政法委分管社会治理领域的专职副书记任副组长,区委政法委、区群团工作部、区财政局、区宣教局、区民政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确定和扶持资金的额度。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评审督查小组(以下简称“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政法委,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审查小组”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项目评审、督查工作。
第五条 专项扶持资金由审查小组、领导小组会议和区委政法委领导班子会议审定。专项扶持资金由区委政法委办公室拨出。
第六条 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大亚湾区创新性社会治理项目的资助,主要包括以下方向:
(一)社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项目;
(二)社会组织培育与创新发展项目;
(三)志愿者队伍建设项目;
(四)公益性、便民类服务平台运行项目;
(五)城乡社区建设管理项目;
(六)社会管理与创新领域党建项目;
(七)流动人口融合项目;
(八)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项目;
(九)社会治理领域课题研究类项目;
(十)其他社会治理创新项目。
第七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大亚湾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并遵循“公正透明、择优扶持、鼓励创新、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资助方式
第八条申报主体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 (居 )基层组织,及本市内相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社会组织。
(二)申报主体必须具有完成申报项目所必须的专门负责人和专门办公场地。
(三)申报主体必须具有完成申报项目所需的领导管理、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等能力。
第九条 申报项目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大亚湾区社会治理的要求,有利于大亚湾区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
(二)申报项目必须有利于解决大亚湾区特定时期、某些区域存在的社会治理、社会发展的难题,项目收益必须在大亚湾区范围;
(三)申报项目的服务范围要立足实际,对当地社会需求和社会问题有准确的把握;
(四)申报项目对于服务对象或解决社会问题有可持续性;
(五)申报项目必须具备可推广性和可复制性。
第十条 项目申报流程: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全区各部门和相关机构征集社会治理项目课题,经审核后向社会公示。
(二)各申报主体根据公示的项目课题,结合本机构实际,拟出项目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查小组根据项目申报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和意见供领导小组讨论,确定最终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专项扶持资金主要采用资金扶持方式进行资助,每个审定项目的基准资助金额为5—50万元。领导小组会议可根据申报项目的创新程度、效益程度、可操作程度以及年度资金总额及项目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但单个项目调整金额幅度不得超过最高基准金额的30%。
第十二条 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执行创新项目的运营与提升,包括创新领域的理论研究、经验总结和模式推广,项目的场地补贴,扩展项目的服务对象(个案)等,不能作为机构和个人在创新项目外的日常办公经费或奖金、补助。
第十三条 针对个别项目示范效应强、影响大,超过原有基准资助金最高限额,确有需要加大扶持力度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并报请区委政法委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审定。
第十四条 专项扶持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扶持已获取区其他专项资金、专项经费扶持或奖励的项目,优先重点扶持上级有关部门扶持或资助的创新型或示范性的社会治理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审查小组对各申报项目的资质审核、内容评估,确定拟资助项目。
(二)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拟资助项目的资助金额。
(三)将拟资助的项目及金额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四)经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及拟资助金额报区委政法委领导班子会议审定。
(五)由区委政法委与各项目申报主体签订《大亚湾区社会治理创新项目合作协议书》。
(六)区委政法委向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有关手续,将资助资金拨付给资助项目。
第十六条 聘请专家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费用纳入专项扶持资金支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小组日常工作开支纳入区委政法委的日常办公支出。
第三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七条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和资助项目的实施管理受区委政法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管与督促。依据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的监督与评价机制,及时跟踪实施情况,开展系列监督和评价工作,向社会及时公开,并将日常监督情况与中(末)期评估结果相结合,确保专项扶持资金得到合理、合法使用,提高资助项目科学性与严谨性,促进项目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三十日后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区委政法委。
相关稿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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