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区龙山二路樟树埔村
禾塘段市政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惠湾管办函〔2021〕7号
西区街道办,区有关单位:
《西区龙山二路樟树埔村禾塘段市政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动迁办反映。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22日
西区龙山二路樟树埔村禾塘段市政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西区龙山二路樟树埔村禾塘段市政工程项目房屋搬迁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2017〕1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区内做法,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在西区龙山二路樟树埔村禾塘段市政工程项目道路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依法征收,需要对被征收人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本方案的征收人是指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区管委会确定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动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动迁办)为西区龙山二路樟树埔村禾塘段市政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被征收人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区管委会成立西区龙山二路樟树埔村禾塘段市政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及其附属物征收的具体工作。
被征收人是指在征收范围内拥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个人或单位。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程序
第四条 征收补偿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程序,提高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度,依法征收房屋。
第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具体程序
(一)发布公告
征收人向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发布公告,征收人应及时向被征收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公布补偿安置方案
区动迁办拟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询被征收人意见后,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现状拍录
区动迁办应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现状进行录像或拍照。
(四)测绘、确价、公示
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公司对拟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面积进行测绘工作,征收补偿工作组对安置人数和附属物的现状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确价,经参加现场调查的征收工作人员、被征收人签名,西区街道办纪工委委派的监督员核实签名后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如被征收人拒绝签名确认的,应当依法通过公证等方式确认。
(五)签订协议
区动迁办根据确价结果与被征收人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当事人认为需约定的其他内容等。
区动迁办与被征收人或者区动迁办、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动迁办报请区管委会按照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六)支付征收补偿款
区动迁办按照与被征收人订立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款给被征收人。
(七)实施房屋拆除
被征收人应在2021年3月31日前将房屋腾空交由区动迁办拆除。
第六条 房屋征收签约时限,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 69天(即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3月31日)内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的协议签订工作。
第七条 征收有产权纠纷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征收前应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安置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八条 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未按约定的期限搬迁,或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征收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房屋是指有建筑基础,有完好的外墙和屋盖,层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装门、窗、水、电等设施设备,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建筑物。
根据被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具体情况,分类如下:
(一)有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两证齐全的住宅房屋。
(二)有房屋产权证的住宅房屋。
(三)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的住宅房屋。
(四)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通知书》《建房许可证》等建房批准文件的住宅房屋。
(五)无上述第(一)至第(四)项房屋产权证件的住宅房屋(包括超过房屋产权证件证载面积部分的住宅房屋),这类房屋由权利人申请,经区住建局、区国土分局和西区街道办事处共同认定的可参照合法建筑的。
第十条 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标准
1.框架结构房屋:一等每平方米2500元,二等每平方米2400元,三等每平方米2200元,四等每平方米1900元,五等每平方米1500元。
2.混合结构房屋:一等每平方米2400元,二等每平方米2300元,三等每平方米2100元,四等每平方米1800元。
3.砖瓦房:
(1)红砖墙、瓦顶房屋:一等每平方米1800元,二等每平方米1600元,三等每平方米1500元。
(2)土墙、混合砖墙、瓦顶房屋:一等每平方米1700元,二等每平方米1500元,三等每平方米1200元。
上述各类房屋的基础、屋内建筑和普通装修部分,如浴室、卫生间、石膏天花、宝丽板墙裙、水电设施等,均已计入各种房屋的补偿内,不另作补偿(详见附件)。
(二)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属物的补偿按《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2017〕18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下列房屋及其附属物,不予补偿:
(一)侵占农用地、未利用地、政府储备用地、道路、河道等公共用地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凡属违法建(构)筑物、附属物以及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时限、法定时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经认定为不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住宅房屋。
第十二条 政策性补助
(一)基础补助。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项下土地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基础补助。
(二)搬家补助。按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15元/㎡,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给予补助。
(三)生活补助。户籍在册安置对象按500元/(人·月)的标准补助。补助期限为三年(即36个月),补助款自房屋腾空之日起计发。
(四)临时安置补助。户籍在册安置对象按600元/(人·月)的标准补助;原籍外出户按800元/(户·月),补助期限为三年(即36个月),补助款自房屋腾空之日起计发。
第十三条 搬迁奖励
2021年2月5日前签订协议并在2021年3月31日前搬迁腾空房屋的,户籍在册安置对象每人奖励2万元,原籍外出户每户奖励4万元。
2021年2月6日至2021年2月28日签订协议并在2021年3月31日前搬迁腾空房屋的,户籍在册安置对象每人奖励1万元,原籍外出户每户奖励2万元。
超过2021年2月28日签订协议的,不享受搬迁奖励。
第四章 征收安置
第十四条 户籍在册安置对象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下列人员属于安置对象:
1.签约时限截止日前,户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所在村小组的常住人员,经工作组核定后的房屋实际拥有人及其直系家庭成员。
2.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或正在服刑人员。
3.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在签约时限截止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夫妻投靠、复退转军人等新登记入户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安置对象: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财供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正式任命或聘用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及已享受国家房改政策的上述各类离退休公职人员。
2.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死亡,户口未注销的。
3.已在大亚湾区内其他征收项目中按规定接受政府征收安置的人员。
第十五条 原籍外出户是指原籍在本村并在本村出生,户口已迁离征收范围内所在村小组,在签约时限截止日前已独立成家,且实际拥有房屋的家庭可认定为一户。如子女已分户的,其父母随其中一子女,不再另行分户。认定为一户的,可享受政策性补助。
第十六条 安置模式
被征收人其房屋及附属物按本方案第十条标准给予补偿,合法居住房屋项下土地由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补偿给禾塘村小组。
(一)安置原则。根据被征收人合法居住房屋的项下土地面积,按1∶1比例由禾塘村小组在其村庄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统筹安排。
(二)安置用地办证。禾塘村小组在村庄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给被征收人的安置用地办证,由西区街道办牵头负责,区动迁办配合;区动迁办将被征收人的安置用地办证名册发函给区住建、国土部门,区住建、国土部门根据提供的动迁安置材料负责办理规划国土用地手续。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冒领、多领货币补偿款和获得超规定补偿的,由征收人依法追回。
第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为征收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妨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动迁办应建立、健全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未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2017〕189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由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稿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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