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进入农历八月后,尤其在国庆、中秋这一时间段前后,大亚湾开发区进入民俗祭祀高峰期,祭祀活动和进山游玩人员将大增,火源管理难度大,森林防灭火工作面临严峻局面。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保护大亚湾区来之不易的绿色生态建设成果,以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惠州市野外用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禁火令。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 本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并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 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三、适用范围和期限
禁火令适用范围为大亚湾区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区域。
劳动节、中秋节等重要节假日期间,上山游客较多;且中秋节前后是民俗祭祀高峰期,祭祀活动人员将大增,故禁火时间相对森林特别防护期往前后各增加半个月左右。禁火时间设定为禁火命令发布之日至2026年5月15日。
四、禁止性野外用火行为
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及林缘区;禁止林区及林缘区非法动火生产作业;禁止林区及林缘区农事生产性用火烧果园草烧杂;严禁林区及林缘区吸烟、生火取暖、烧蜂、野炊;严禁林区及林缘区进行祭祀活动时,焚烧纸钱及燃放爆竹;全面禁止其他一切野外用火。
五、森林禁火期间应采取措施
森林经营主体单位(单位和个人),对经营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各街道办、各单位要加强对森林防火的宣传;街道办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重点依托森林防灭火检查站,在全区护林员网格化管理和全日制上班的基础上,加强检查督促森林防灭火检查站的工作,通过“包山头,守路口,盯重点,打早小”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区森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区、街道森林防灭火应急处置预案,做好扑救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迅速组织专业半专业队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扑救,并严防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119或者森林火警12119或者区应急管理局5551717或者区应急指挥中心5562309报警。谎报森林火警将进行严肃追责。
六、违反禁火令法律责任
违反禁火令相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达到触犯刑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