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开发区促进制造业、软件业、科研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已经区管委会同意正式印发实施,现就《若干措施》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若干措施》出台背景
当前,从中央到地方,一系列政策均明确鼓励高成长性与创新活力产业发展。目前,我区制造业已有一定基础,但人工智能、半导体、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刚刚起步,软件、科研服务业规模与先进地区仍存较大差距,亟需通过精准政策引导推动突破发展。在此背景下,制定《若干措施》是落实上级部署、响应政策导向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我区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世界级绿色石化产业高地和国内一流开发区具有关键作用。
二、《若干措施》的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广东省推动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打造广东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若干措施》。
三、《若干措施》的目标任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打造广东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的实施方案》,推进实施《大亚湾开发区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结合《惠州市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惠州市数字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进一步聚集制造业、软件业、科研服务业发展要素,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世界级绿色石化产业高地和国内一流开发区,助力惠州打造广东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特制定《若干措施》。
四、《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计10条,从加快制造业提质升级、因地制宜发展新兴产业、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三个方面促进制造业、软件业、科研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其中:
加快制造业提质升级:包括支持工业企业达产增效、支持企业创新创优等2条措施。对工业产值增长、企业规模突破、首次“新升规”的工业企业,以及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各类创新称号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因地制宜发展新兴产业:包括培育发展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培育发展半导体、低空经济产业,加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培育,支持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发展等4条措施。对人工智能与机器人、半导体、低空经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服务等产业以租金“先缴后补”、固定资产投资奖励、销售收入奖励、营业收入增长奖励、规模突破奖励、算力服务收入奖励等形式给予支持。
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包括支持孵化载体培育在孵企业、支持参加创新创业赛事、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鼓励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等4条措施。对入驻市级(含)以上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的孵化企业给予房租补贴;对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国赛、省赛、市赛)中获奖的企业给予奖励;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引进,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给予过程补助,对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服务机构在我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辅导工作并给予辅导奖励;对R&D投入增速大的企业进行奖励;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进行成果转化并享受补助。
五、《若干措施》的主要亮点
实施“晋级即奖”规模激励政策:对产值或营收首次突破不同能级的企业给予阶梯式奖励,最高奖励可达600万元,助力企业跨越式发展。
建立“租金先缴后补+增长再补”的双重扶持机制:对人工智能、半导体等重点新兴产业及孵化载体内的企业,首年提供高比例租金补贴,在其后续保持增长时延续补贴,形成“落地支持+成长激励”的双重保障,切实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构建“营收增量激励+算力服务收入奖励”组合政策: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的营收增量给予最高200万元激励,驱动企业高速增长,再对提供算力服务的基础性收入进行最高150万元奖励,精准支持产业链关键环节,双向发力促进产业提质扩容。
推出“过程+结果”双阶奖补机制:企业申报高企并获市推荐即享3万至7万元过程补贴,认定通过后首次奖励20万元、复审奖励5万元,精准破解企业申报成本痛点,全面激发企业申报积极性。
六、前后政策差异
《若干措施》为新出台政策。
七、利企惠民措施
本政策聚焦制造业、软件业、科研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通过多项利企惠民举措切实支持企业创新发展、降低运营成本。对工业企业扩产增量、晋档升级、创新创优等给予梯度奖励,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人工智能、半导体、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企业落户与发展,提供租金补贴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推动产业集群形成;鼓励软件企业、科研服务企业提升规模与能级,助力技术服务和创新能力提升。同时,通过支持孵化载体、创新创业赛事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构建良好创新生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多项措施协同发力,不仅帮助企业减轻负担、增强竞争力,也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推动产城深度融合,为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更优生活环境提供持续动力。
八、政策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