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绿水青山就是守护共同家园。为切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与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联合公安、交通、资源、文旅、海事、街道等多部门坚决落实国家部署,深入开展大亚湾开发区海洋生态保护及海上交通安全联合执法行动,坚持抓典型、出重拳、强震慑,查处了一批破坏海洋生态、扰乱海上秩序的案件,现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广大市民和渔业从业者务必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各类船舶所有人、经营者要依法作业、安全航行,严禁进入禁止或限制水域,更不得组织游客前往未开发的无居民海岛游玩。让我们共同维护公平有序、安全规范的海洋环境及渔业生产秩序,齐心协力共创平安和谐的滨海生态。
案例一:刘某某使用“三无”船舶从事捕捞作业案
【案情简介】2026年6月23日凌晨2时许,刘某某使用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的“三无”船舶,在大亚湾海域从事非法捕捞作业。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渔获物105斤、“三无”船舶1艘及渔具若干。
【查处情况】2026年7月8日,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大亚湾大队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将面临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的行政处罚,并可被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该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以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警示意义】本案中,当事人不仅被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三无”船舶,还将面临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成本远超非法收益,得不偿失。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大亚湾大队对“三无”船舶非法捕捞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予以打击。广大渔业从业人员应以案为鉴,依法依规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案例二:徐某某驾驶船舶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案
【案情简介】2026年5月22日,徐某某驾驶船舶搭载2名游客,前往广东大亚湾水产资源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无居民海岛圆洲(22.633102°N,114.628113°E)游玩。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大亚湾大队执法人员当场登船检查,依法固定证据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查处情况】2026年6月11日,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船舶负责人徐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00元。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外,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警示意义】自然保护区内的无居民海岛(如大小辣甲岛、许洲岛等)均处于未开发利用状态,无任何旅游配套、安全防护及应急保障设施,海岛及周边海域礁石密布、潮水情况复杂。私自登岛不仅违法,更存在极高的人身安全风险,极易引发落水、被困、意外受伤等事故。相关人员违规登岛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广大市民如在微信、抖音、小红书等网络平台发现传播自然保护区无居民海岛旅游攻略、推介等信息,请勿轻信,切勿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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