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海岛保护的通告
惠湾管告〔2026〕3号
为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内海岛及周边海域的保护,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无居民海岛保护
本通告所称无居民海岛是指本行政管辖海域内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
(一)未经批准维持现状。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二)严格限制样本采集。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研确需采集的,应报经海岛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三)严禁非法登岛活动。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游艇、小艇、乡镇(街道办事处)船舶、渔船等各类船舶非法停靠、登陆无居民海岛;未经批准,禁止任何人员前往无居民海岛开展潜水、钓鱼、游泳、观赏、露营等休闲、体育、旅游活动。
二、规范有居民海岛开发建设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水资源和森林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系统。
三、加强自然保护区内海岛保护
除经国务院批准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活动外,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开展人为活动。不得开展与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不一致的参观、旅游等活动。
四、强化安全风险防范
无居民海岛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不完善,登岛活动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非法登岛易发生摔伤、溺水、被困、毒蛇伤人等事故,人身安全风险极高,生命财产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非法登岛活动多使用“三无”船舶、乡镇(街道办事处)船舶等非法交通工具,严重扰乱海上交通和生产秩序,构成安全隐患。广大群众应增强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非法登岛行为。
五、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船舶擅自进入、停靠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上述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非法登岛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海警、公安部门将依法处理。
六、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岛保护法律的义务,并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海岛保护法律、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发现违法行为的,可拨打12345热线或95110海上报警平台进行举报。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惠湾管〔2024〕54号文自动失效。
特此通告。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7月16日
相关稿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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