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农民朋友们: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保障耕地不撂荒、守住种植用途底线,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中国人的饭碗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严格耕地保护的政策法规,我区也积极推进撂荒地复耕复种工作。为切实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现就禁止耕地撂荒和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和基本农田。
(二)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二、耕地种植用途管控
(一)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目标任务,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
(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三、责任追究
(一)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对于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行为,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三)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格。同时,相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回承包经营权,并处以相应处罚。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农民朋友们,耕地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切实履行耕地耕种义务,不误农时,应种尽种,坚决杜绝耕地撂荒,严格按用途种植,共同守护好我们的宝贵耕地资源,为保障粮食安全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