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好劳动者的“血汗钱”,就是守护千家万户的民生底线和社会公平正义。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坚决落实国家根治欠薪决策部署,坚持抓典型、出重拳、强震慑,查处了一批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现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广大用人单位和经营者务必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要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严禁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切实履行先行清偿责任,不得以工程款结算争议等为由推诿拒付,更不得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让我们共同维护公平有序、规范诚信的劳动用工环境,齐心协力共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案例一:叶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案
【案情简介】2025年5月10日,惠州大亚湾某客家菜馆(以下简称“客家菜馆”)因未缴纳商场物业费、水电费,被商场停水停电无法营业。经营人叶某某与管理人谭某(与叶某某系夫妻关系)将店内资产转移后失联,拖欠冯某某等10名工人工资共计85282元。2025年5月21日至6月9日,区社会事务管理局陆续接到上述工人投诉。
【查处情况】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依法立案后,通过制作工人询问笔录、调取微信确认记录、核实商场物业提供的租赁合同及股权转让协议等,查明客家菜馆拖欠10名工人工资85282元的事实。调查期间,该局依法向客家菜馆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叶某某、谭某多次通过电话、短信承诺配合处理,但均未到场。2025年6月30日,叶某某写下分期支付承诺书,到期后仍未履行。鉴于叶某某多次承诺付款却反复失信,且以转移资产、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5年9月22日,该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将叶某某抓获归案后,该局会同公安机关责令叶某某筹集资金支付工人工资。2025年10月15日,客家菜馆将85282元工资全额支付给10名工人。2025年11月14日,该局依法将客家菜馆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警示意义】本案中,叶某某以转移资产、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客家菜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后,该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受到限制,违法成本远超拖欠金额。广大用人单位和经营者务必引以为戒,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案例二:大亚湾开发区污水处理项目改扩建工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案情简介】大亚湾开发区污水处理项目改扩建工程业主单位为某环保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某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为某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分包单位”)。项目于2024年9月竣工验收。因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工程结算存在争议,总包单位以分包单位实际控制人未到场核算为由不予结算,导致大规模拖欠工人工资。2024年6月至8月,陆续有工人投诉维权,涉及407人1333.15万元。
【查处情况】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依法立案后,经分包单位盖章确认,拖欠407人工资共计1333.15万元。
(一)对分包单位的查处。2024年10月15日,该局向分包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支付全部拖欠工资。分包单位逾期未履行,后被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仍未支付。鉴于分包单位实际控制人肖某存在逃匿行为,该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11月初,肖某被逮捕归案。
(二)对总包单位的查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该局向总包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清偿全部工人工资。总包单位逾期未履行,后被依法行政处罚。
(三)多部门联合调处。2024年12月16日,该局会同信访、公安、产业主管等部门组织业主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协调。总包单位同意先行支付已核定部分班组工人工资的70%,剩余部分待春节后结算再支付。2025年1月24日,总包单位支付班组工人工资775.37万元。春节后,总包单位以分包单位串通部分班组虚报、谎报工人工资讨要工程尾款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资。截至2025年10月,尚欠557.77万元。2025年11月,经多部门协调,双方重新核对:剩余未付的557.77万元中,实际为工人工资284.06万元(管理人员20人109.1万元,农民工220人174.95万元),其余273.71万元为材料款和机械租赁款。该局重新向总包单位发出责令清偿文书,总包单位仍逾期未付。
【处理结果】2026年1月30日,总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70%及管理人员工资的40%;2026年4月30日,总包单位支付剩余全部工人工资。至此,该项目核实确认的工人工资全部结清。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均因“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被依法处以罚款。分包单位实际控制人肖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逮捕归案,依法处置。
【法律依据】
(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警示意义】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先行清偿的法定义务,不因工程结算争议而免除;逾期不履行的,同样面临行政处罚。对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形成有力震慑。本案还严格区分工人工资与材料款、机械租赁款,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又防止虚报冒领。各类工程建设单位务必依法履行工资支付责任,切勿以结算争议为由推诿拖延。
相关稿件:
附件:
主办单位:惠州大亚湾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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