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区食用河豚鱼中毒风险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禁违法经营和食用野生河豚鱼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野生河豚鱼含有剧毒河豚毒素,中毒潜伏期短、发病迅速,极易导致神经麻痹。重者因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目前尚无特效解毒药物,中毒死亡率较高。每年全国各地都有因食用河豚鱼引起的食物中毒甚至死亡的案例,国家早已明令禁止违法加工经营河豚鱼及其制品。
二、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擅自收购、经营野生河豚鱼,严禁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各类摊贩、家庭等场所违法经营和食用野生河豚鱼(或其他替代名称)及其制品。
三、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单位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制度,严禁采购经营、违法加工、代加工河豚鱼(或其他替代名称)及其制品,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本通告上述禁止规定不适用于:来源于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养殖河豚鱼源基地、经认定加工企业生产的养殖红鳍东方鲀、养殖暗纹东方鲀预包装成品;严禁经营上述两个品种的活鱼、未经加工整鱼。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