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GGS-2026-003
惠州大亚湾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关于印发《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
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湾管办发〔2026〕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内设机构,市级有关派出机构,驻湾有关单位: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业经第25次区管委会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自然资源分局反映。
惠州大亚湾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2026年9月23日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的多样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5〕6号)及惠州市关于房票安置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票是指街道办事处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将征收补偿权益量化后,向被征收人出具的在一定期限内用于购买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车位和工业厂房等)的结算凭证。
第三条 房票安置适用于本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项目,房票原则上应在本区内使用,经协调一致后可跨区域使用。
第四条 房票原则上应在大亚湾区房票房源库中选购使用,由房源提供单位与房票记载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
房票可用于购买住宅、商业及办公类房屋或车位和工业厂房。
房票使用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计算,使用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房票变更、补发、拆票、继承等不改变初始房票有效期。
第五条 房票价值包括权益金额和房票奖励金额,具体如下:
(一)权益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权益的量化,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一次性签约补助。
(二)房票奖励金额为鼓励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给予的奖励金额。
第六条 房票记载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使用房票购买房屋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网签备案的,可给予房票奖励,包括选择房票安置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
(一)选择房票安置奖励。按经认定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奖励900元,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每户最高奖励不得超43.2万元,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每栋(套)最高奖励不得超43.2万元。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
按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标准,即按照经认定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和同区位、同类住宅房屋平均市场租金单价计算,一次性奖励15个月。
第七条 房票价值全额载于票面面额。房票记载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兑付款项超过初始房票价值80%(含)的,房票奖励金额按如下规则计算:
(一)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网签备案的,可按房票奖励金额给予100%奖励;
(二)出票之日起9个月内网签备案的,可按房票奖励金额给予不高于85%奖励;
(三)出票之日起12个月内网签备案的,可按房票奖励金额给予不高于70%奖励。
房票使用期限届满后,已使用房票价值未超过初始房票价值80%的,不给予房票奖励,仅按剩余权益金额予以兑换货币。
按照市、区补偿政策给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及限时搬迁奖励不计入房票价值。
第八条 房票房源类型分为政府统筹房、市场商品房和工业厂房,房票使用过程中由房票记载人自主选择房源类型。
(一)政府统筹房。指市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和市、区两级国企投资的已建、在建房源,或收购的现售房源。
(二)市场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首次登记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且同意以房票结算的商品房源。
(三)工业厂房。指园区开发平台企业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工业厂房,并且符合当地规划、具备合法产权,且纳入政府指定的房票可交易房源范围。
进入房源库的房源应当产权清晰、手续完备,不得涉及查封、封存等司法限制行为、抵押和债务纠纷。
第九条 房票使用规则具体如下:
(一)购房网签备案。房票记载人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网签备案的,房源提供单位应将购房情况报街道办事处。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房票资金应先行返还街道办事处,再行办理退房、另行开具房票等相关手续。
(二)房票拆票。是指房票使用人购买房屋,房票价值的权益金额在抵付购房款后仍有结余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房票使用人申请,按照购房款总额进行拆票。拆票后房票价值包括剩余权益金额和原房票奖励金额,拆票后房票使用期限保持不变。房票记载人持身份证明原件、征收补偿协议、已购房屋买卖合同原件(网签备案)、房屋销售发票原件等资料到街道办事处填写《房票拆票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按原申请房票程序办理。
(三)房票变更。被征收人为自然人的,被征收人可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将房票记载人变更为近亲属,近亲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变更次数仅限一次。变更后的房票价值、使用期限、奖励、兑付、期满处置等按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房票变更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现场确认,凭房票、身份证原件、房票变更申请、征收补偿协议办理变更手续。
(四)房票继承。房票记载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可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凭相关证明申请办理房票变更手续(如多个合法继承人的,须提供继承人共同确定的房票记载人的证明文件)。合法继承人凭相关证明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含诉讼),更名后再行计算房票剩余的使用期限。合法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继承房票继续使用,或申请将房票兑换为货币。若在房票使用期内合法继承人向法院申请确认死亡,法院宣告程序时间不计入房票使用期限。合法继承不计入变更次数。
(五)房票挂失及补发。房票遗失或严重损毁无法使用,房票记载人应当及时向房票核发单位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记载人自行承担。房票记载人可持身份证明原件、征收补偿协议到街道办事处填写《房票补办申请表》;街道办事处出具声明房票作废的介绍信,房票记载人凭介绍信到惠州市范围内登记公开发行的报刊登报,自登报期满10个工作日后持登有房票作废声明的整版报纸、身份证明原件及征收补偿协议到街道办事处申请补办,街道办事处按原申请房票程序办理。补发房票后,原房票作废。
第十条 房票使用流程具体如下:
(一)房票印制。房票由区自然资源分局委托第三方统一印制,房票为四联(存根联、正联、购房联、纳税联),区自然资源分局、街道办事处、被征收人、区税务局各持一联,载明征收项目名称、征收补偿协议编号、房票编号、被征收人与房票记载人姓名及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房票票面总金额(权益金额、奖励金额)、有效期等内容。
(二)房票申领。街道办事处根据单个项目房票安置计划信息向区自然资源分局申领房票。
(三)房票核发。街道办事处将被征收人信息、征收项目名称、补偿金额等资料登记造册,并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向被征收人核发房票。
核发房票后,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房票存根联交由区自然资源分局保管。区自然资源分局应统一造册记录房票核发信息。
(四)房票使用。房票记载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将持有的房票购房联交与房源提供单位持有。
第十一条 房票由街道办事处集中统一兑付及结算。
(一)房票记载人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凭房票、房屋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向街道办事处申请资金兑付。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整理资料于15个工作日报区自然资源分局备份,并向区财政国资金融局申请将应付资金拨付到征拆账户。
(二)房票资金应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后60日内拨付到房源提供单位指定账户或资金监管账户(预售项目拨付至资金监管账户,现售项目拨付至房源提供单位指定账户),资金拨付后,房源提供单位按规定开具发票,并与房票记载人共同完成网签备案及向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或不动产转移登记。
(三)房票记载人使用房票后,符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条件的,经协商与房源提供单位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由房源提供单位将原购房款中以房票支付的资金原路返还,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房票记载人与房源提供单位自行承担;收到房票资金原路返还后,原房票期限未届满的,房票核发单位应按原房票票面金额、期限、对象等记载内容重新核发房票。原房票期限已届满的,房票记载人可选择重新申请核发房票或按剩余权益金额予以兑付货币。
(四)房票结算。房票不计算利息,兑付款项超过初始房票价值80%(含)的,剩余部分可结算兑付货币,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予以结算。
(五)对房票记载人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的,按实际购房款(房票权益金额额度内)的3%给予额外的政策性奖励,奖励金额以货币方式发放给房票记载人,但征收补偿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房票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金融支持政策。房票记载人在房票抵付购房款后对不足部分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的,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等方面给予支持。房票记载人或其配偶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并符合区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房票记载人的直系亲属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
(二)教育保障政策。房票记载人用房票购买住宅房屋,办理户籍迁入手续后,可凭房屋买卖合同向区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提出子女入学申请,由区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按相关招生政策审核办理。被征收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其对应的被征收房屋结合户籍等有关条件均符合入学当年招生政策的,被征收人子女可申请在原被征收项目所在学区入学,由区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按相关招生政策审核办理。具体政策根据实际需求由区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另行制定。
(三)税收优惠政策。房票记载人为自然人的,使用房票购买的房屋,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按照《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有关规定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计征契税。
第十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房票安置工作由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实施,区有关单位和部门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房票安置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工作职责如下:
(一)区自然资源分局
1.负责制定统一房票样式;
2.负责房票印制、发放、登记、监督和政策解释等工作;
3.监督指导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房票申请、核发、变更、补发、继承、兑付和结算等相关工作;
4.负责对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推送的房票安置房源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影响房源销售的情形进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核查。
5.负责牵头制定大亚湾区房票审批流程及操作指引。
(二)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
1.负责协调区房票安置房源,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房源征集信息并在政府公众信息网等平台适时公布;
2.会同区自然资源分局对房票安置房源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影响房源销售的情形进行核查;
3. 负责将房票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相关信息推送区自然资源分局及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
(三)区财政国资金融局
1.负责将房屋征收项目资金和房票奖励纳入年度财政资金预算;
2.负责区房屋征收项目房票资金的统筹和监管工作,确保房票安置工作的资金来源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四)区税务局
1.依法办理契税征收或减免手续;
2.处理与房票安置相关的税务工作。
(五)区审计分局
1.负责对房票安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合规性进行审计;
2.会同区自然资源分局对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房票安置资金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六)惠州市公安局大亚湾区分局
1.负责对涉及伪造房票或以不法手段骗取房票奖励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2.负责办理房票安置人员的户籍迁入相关手续。
(七)区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
1.负责受理房票记载人用房票购买房屋后子女入学申请,并落实房票安置的教育保障政策;
2.按相关招生政策审核办理被征收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其子女在原被征收项目所在学区入学手续。
(八)街道办事处
1.负责对被征收人(房票记载人)的材料进行审核,与被征收人签订房票安置补偿协议;
2.负责房票的申领、核发、登记、拆票、变更、补发、继承、回收等工作;
3.负责房票资金的申请和缴存、房票的开具、兑付及结算等工作;
4.根据网签备案信息及房票兑付进度,负责核实、统计、汇总房票使用情况并及时报送区自然资源分局。
第十四条 房票使用人或房源提供单位在房票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套取房票结算资金等行为的,取消房票使用人的房票奖励资格、取消房源提供单位的参与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房票安置工作中按正常程序和标准无法解决的事项,由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解决方案,并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3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之前已发布征收补偿方案但尚未完成的房屋征收项目经被征收人同意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
主办单位:惠州大亚湾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4413900013
备案编号:粤ICP备09027684号 |
粤公网安备
44139902100035号
温馨提示:为达到最佳浏览效果,建议使用火狐、谷歌浏览器,或者IE9.0以上、360浏览器7.0(极速模式)
网站地图 | 您是第 - 位访问者